各区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精神,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已于2024年9月26日上线试运行。现将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24 年度继续教育截止时间鉴于全国统一平台试运行期间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数量激增,为满足会计人员参加2024年度继续教育需求,我市...
各位天津市会计人员: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2024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现已开始,请各位天津会计人员按时...
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4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 ...
各位天津会计人员: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天津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